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和不想监督等问题,深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我市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单列考核、分片监督、集中巡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单列考核
(一)工作目标
镇级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及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在编制不变的前提下,以市纪委为主对其进行年度单列考核,充分调动他们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考核对象
镇级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
(三)组织领导
成立台山市镇级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单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承担单列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等工作。
(四)考核方式和内容
年度考核以市纪委为主,围绕主业主责,重点考核纪检监察工作业绩,结合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考核情况,全面掌握被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1.市纪委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平时考核。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督查等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履职情况和工作作风。
(2)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被考核对象参与分片监督及集中巡查工作情况、承担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工作部署情况,并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系统民主测评。
2.所在单位考核。由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结合其日常工作和整体性工作进行考核。
(五)考核相关事项说明
1.所在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年度考核优先考虑被评为优秀等次:(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在全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创新工作和试点工作,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肯定;(3)工作经验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会议进行交流和正式推介。
2.由于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监督责任:(1)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国家、省、江门或台山市通报批评;(2)所在单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3)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4)对所在单位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制止,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不良影响;(5)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6)其他严重问题。
(六)考核结果
1.等次确定
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经领导小组研究,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分配的名额,确定镇级纪委专职副书记的优秀名单;以及提出镇级纪委书记、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优秀人选,上报市委审定。
2.结果形成
(1)个人自评,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所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单位等次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其中,市管干部拟评为称职之外等次的,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报市委审定。
(3)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4)加具最终考核等次意见后,年度考核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其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说明情况。
(七)结果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考核对象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岗位交流的重要依据。
1.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由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市纪委推荐提拔干部时优先考虑。
2.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并由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成效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二、分片监督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及聚集主业等要求,将我市镇级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及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的纪工委人员整合,设置数个监督组,由市纪委统一组织开展分片监督,聚指成拳,强化异体监督和监督执纪问责,着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形式
1.分组安排:将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的纪工委人员整合成数个监督组,归口监督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市直部门;将镇级纪委书记及专职副书记和市纪委的纪工委人员整合成数个监督组,交叉监督各镇(街、场)。
2.办公形式:由市纪委统筹,采取相对集中的形式办公。如需参与案件查处、监督检查、集中巡查等重要任务时,集中办公时间相对延长。非集中办公期间,仍在原单位上班。
(三)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2.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3.分析、研判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对存在问题和廉政风险提出整改和防范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指导协助被监督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参与查办被监督对象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
6.监督组通过日常监督、集中巡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7.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后勤保障及工作关系
1.监督组的办公场所、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由市政府统筹解决。经费保障由市财政负责。
2.镇级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及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仍需履行原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3.集中办公期间,监督组成员由市纪委负责统一管理。
4.监督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
三、集中巡查
(一)工作目标
经市委授权,市纪委依托各监督(巡查)组及纪委机关现有监督力量,根据需要对被巡查对象开展巡查工作,实现与上级巡视工作的“无缝对接”,发挥巡查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二)巡查对象
镇(街、场)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巡查职责及内容
1.监督检查被巡查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2.监督检查被巡查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人用人等方面的情况。
3.着力发现被巡查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4.指导被巡查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巡查方式
1.常规巡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被巡查单位开展常规性巡查。
2.专项(重点)巡查。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围绕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财政资金项目等,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
3.交叉巡查。巡查组对不同组别的被巡查单位开展交叉巡查,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4.回访巡查。对已被巡查的单位视情况开展回访巡查,在督促整改的同时,了解、查找新的问题和线索,形成更大的威慑力。
(五)巡查程序
1.制定巡查方案。巡查前,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强、具体明确的巡查方案,并提前将巡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查单位。
2.巡查了解情况。主要通过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列席有关会议。
3.形成巡查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写出巡查报告,送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4.反馈巡查情况。巡查组应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处理线索。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分类处置,确保件件有着落。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等反映不属于市纪委职责范围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巡查组要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按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6.整改落实。被巡查单位应当自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巡查组,经巡查组审定后开展整改工作,3个月内要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巡查结果运用
1.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2.巡查组应当加强对巡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对一些带有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单列考核、分片监督、集中巡查是我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创新举措,各镇(街、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将这项工作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抽调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办公参与分片监督或集中巡查的工作由市纪委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党组织要全力支持,参与集中办公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服从市纪委的统一调配和管理,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纪检监察工作单列考核、分片监督、集中巡查的任务要求,履行好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巡查整改落实工作中,被巡查单位党组织担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担负第一责任。
(三)强化工作纪律。监督(巡查)组工作人员及被监督(巡查)单位要严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监督(巡查)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2.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3.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5.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违反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被巡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4.暗示、指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5.其他干扰巡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