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生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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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
| 注 册 |
|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到注册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开学第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重新入学。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注册卡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学生在校期间各项管理工作的进行。对未能如实填写内容而造成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进校后必须办理学生证,以证明其五邑大学在校学生的身份。每学期开学注册、课程考核,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等,都需要出具此证。学生证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应提出申请,经班导师签字后,到本院教务科办理补发手续。 |
| 学习年限和成绩管理 |
|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脱产专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二年(理工科专业为三年),其有效学习年限最多为标准学制再加一年。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余(夜大)、函授学生实行弹性学年制。(专科)理工类标准学制为三年到四年,其修业年限不超过五至六年;文史财经、外语类标准学制为三年,其修业年限不超过五年。(专升本)文理外各类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不超过五年。即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六年。(各科类学制脱产班不低于两年,业余不低于两年半。学习年限如有新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完成标准学制学习年限后,因课程考核不能达到毕业条件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申请手续,方可延长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经考试合格,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由习题作业、实验、测验,到课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占30%—100%。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中各个环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到课情况等)所占比重,教师须在开课时明确向学生宣布。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含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及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开除学籍。 一学期缺课、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凡不按教师规定缺交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其平时成绩记为“零”分。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提前到本院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考试。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但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日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前补考,其补考时间为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开考所有应届毕业生需补考的科目,其他非毕业班学生也可参加所开设的补考科目的补考,学生考前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名。如补考的科目仍不及格,在规定年限内经补修考试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者,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报名参加每年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顺利通过,才能予以毕业。 |
| 考勤与纪律 |
|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学校一切教学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请假须出具书面申请,病假、事假、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经任课教师加意见后,由院系领导批准,院系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考勤由班长协助任课教师负责检查登记(分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信息传递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院批准,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
| 课程免修 |
|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1.已在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院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时数与现修课程学时数相同。 2.符合(第二十四条)中关于转专业后免修规定者; 3.已取得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 4.持有国家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专科)《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持有国家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本科)《大学英语》课程; 6.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与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相同。 第二十条 免修只限于同等学历。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出具原修专业课程成绩单(注明学时或学分)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要提供准考证、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英语、计算机考级合格者要出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本院教务科申请办理,过期不再接受办理免修事宜。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定的免修课程,成绩一律以所提供证明上的成绩为准,批准免修的课程累计不能超过五门。免修的课程,取得成绩的日期与入学日期不得超过五年。 |
| 课程重修 |
| 业余(夜大)、函授学生在标准学制期间修完有关课程以后,还有不及格的课程须在延长的学习年限期间办理补修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按实际成绩分数记载。 第二十三条 补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本院教务科办理该门课程的补修手续。 |
| 转学与转专业 |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本院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接收学校填写接收意见,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备案。 学生转学,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业余(夜大)、函授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进校时办理。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同一科类相转。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另交补修费)。 |
| 休学、复学与退学 |
|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长期休养与治疗者; 2.因其它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学籍可保留至义务兵役期满。休学不能超过两年。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后一周内,持学生证、休学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经本院审批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相应专业年级,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经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退学者。 |
| 奖励和处分 |
| 第三十条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
| 毕 业 |
|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应由各院、系组织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请办理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经补考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返校申请参加相关科目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后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五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
|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五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 五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