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篇
企业应了解自身包保工作哪些情况?
一是企业自身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的分级;
二是承担企业包保责任的包保干部;
三是包保干部前来督导的次数和时间;
四是包保干部督导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按要求落实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蓝、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要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履职要求有哪些?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是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是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是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是具备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规定》第六条,即具备一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单位。
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企业,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和人员配置?
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确保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如何制定风险管控清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如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则实行零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考核,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