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基层组织可否只配副书记不配书记?
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个别单位一时缺乏书记人选,暂时只配副书记也是可以的,但有了合适的人选后应当及时选派。
2、担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党龄要求,(党章第二十六条,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但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3、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怎么增补?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补选。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的,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人不是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上级党组织指派其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要不要经过下级党的委员会确认?
根据党章规定,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有权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在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其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不需经过下级党的委员会确认(即党员大会通过或选举)。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如上级党组织仍然希望由该同志或其他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则必须要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提名和参加选举。如果当选才能兼任。(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但可以按隶属关系兼任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5、党组织合并后领导职务的变化
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即自然免职。合并后新成立的党组织,其领导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如选举条件不成熟,其领导成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
6、党员调动与党内职务变化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只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就不能担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职务。支部书记调动单位后,如果没有调入单位党组织的任命,又没有经过党内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支部书记。支部书记调动单位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后,在原单位的党内职务自然免除。即使不久后又调回原单位,原支部书记职务也不能自然恢复。如需他继续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必须按党章规定进行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重新任命。
7、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退休,其党内职务要否免除?
如离开原单位并转走组织关系,其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退休后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原任书记、副书记职务一般应免除,委员职务可保留至任期届满;如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可予批准;如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担任党的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需要免除其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担任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需要免除其党内职务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免除其书记、副书记的职务,并同时免去其委员职务;如需保留委员职务的,只免除书记、副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