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栏目:组织建设情况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30 15:58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本院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执行。
本制度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党务公开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