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栏目:制度建设情况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07 16:5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保证,是保持检察机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履行法律监职能的保证,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第三条  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坚持依法治检、从严治检、从优待检的原则,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着眼于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和胡锦涛同志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用科学理论指导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加强宗旨教育和以公正执法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组织干警进行党的宗旨、政治纪律、职业道德、民主法制等方面的学习,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检察干警的内在品质,使干警自觉做到爱岗敬业、格尽职守,树立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加强检察机关性质、任务教育,使干警正确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

第九条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广泛开展学英模活动,引导教育检察人员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工作和生活中去,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犯错误思潮的侵蚀和影响。自觉站在国家兴衰、民族荣辱、事业成败的高度,恪尽职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树立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加强形势和任务教育。通过组织形势报告会、参观学习等形式,使检察人员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坚定对改革的信念,坚定实施依法国方略的信念,自觉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办案质量和办案数量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十一条  要把政治理论教育与业务知识教育结合起来。政治理论学习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转化为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转化为公正执法的实际能力。要把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纳入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纳入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以切实提高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高度重视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执法活动,是揭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主要途径,也是腐败与反腐败的前沿。要把政治思想工作渗透到办案的各个环节,注重办案中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重视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注意掌握思想状况、工作作风、纪律业务行为和表现,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思想分析会,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检察人员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坚持以延伸教育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以健康文娱活动为载体,建立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加强对检察人员社交圈、娱乐圈和生活圈的关注,将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涵盖到八小时以外。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家庭的监督约束作用,构筑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坚持家访、谈心、家庭事项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检察人员的业余表现和家庭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召开检察人员家属座谈会、联欢会,组织开展或参加“文明户”、“五好家庭”、“廉内助”等评选活动,增进单位、检察人员和家属三方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家属和荣誉感和自豪感,使家属关心、理解并支持检察工作,督促检察人员努力工作,积极进取。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切实落实政治理论集中学习培训制度。每年都要自行举办或组织干警参加有关部门开办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班,分期分批地对干警进行集中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性的专题政治理论学习;党组中心组最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完成一篇学习体会文章。各科局室队原则上每周组织干警进行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学习教育活动。每次学习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因故不能组织或干警未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八条  实行“一岗双职”制。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和所在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双重责任。所在部门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部门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在办案第一线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临时党组织要在部署办案的同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案后回访制。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发案单位的意见,检查办案人员文明执法、廉洁办案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案件奖惩制度。根据《检察机关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正执法、办案成绩突出,作风、纪律优良的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错案责任人及违反办案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队伍情况分析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所在部门人员思想动态或反映本单位检察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院党组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切实解决干警的思想问题;重视政工部门的建设,支持政工部门的工作,为政工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选择党性强、业务熟、作风严谨的干部充实和加强政工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工科是院党组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党组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政工部门的指导下,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有教育、检查、督促的责任。要切实落实党组的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和检察文化活动,陶冶干警的思想情操。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领导,党、工、青、妇齐抓共管,分工负责,通力合作,每个共产党员和干警都有进行思想互助的责任,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院领导抓好干警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