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首宗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内进行有偿陪侍案!判了!
栏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1/19 17:41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日前,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门首宗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内进行有偿陪侍案一审宣判。


2019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小怡、小璇、小阳、小婷、小莉(化名)等人,多次到江门市新会区某酒吧销售酒水并从事有偿陪喝酒、陪唱歌等活动。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叶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


此后,经审查,检察官认定叶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


该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还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社会环境,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诱使未成年人逐步走上犯罪道路,应予以严厉打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