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陈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5日,陈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南后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9.63mg/100ml,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令人震惊的是,距离上次醉驾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还在取保期间的陈某某再次因为醉驾被抓。2023年10月3日,陈某某醉酒驾驶一轮摩托车从台山市台城北盛街往台山市台城台沙路行驶,行驶至台山市合新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0.47mg/100ml,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是通过让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并随叫随到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不要误以为被取保后就万事大吉,案件只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才算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千万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