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点亮人生,温情融化冰雪。近年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立足检察司法救助职能,全力开展对涉案残障人士贴心帮扶。2020年以来,共计救助残障人士10人,发放救助金124592.9元,占比救助金总额的13.46%。
多点发力,深挖司法救助线索来源
强化内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将关口前移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建立司法救助线索内部移送机制。控告申诉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联合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筛查,确保救助线索全面掌握,不漏一条。主动与妇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机制,实现外部线索快速移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察开放日、法治宣讲微课堂等形式,切实加强司法救助政策宣传。
多元帮扶,确保司法救助成效显著
积极协调民政、残联、社保等部门,共同研讨救助方式,持续推动长效帮扶。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某司法救助案,承办检察官除了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外,还主动联系负责评定残疾人登记的医院反映病人情况,顺利帮助刘某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此外,承办检察官还与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沟通,帮助刘某某家庭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护理补贴等,为其家庭后续保障打下良好基础。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优质案件”。
检察官向司法救助申请人送上残疾人证。
多次回访,彰显司法为民检察温情
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回访机制,组建“巾帼爱心志愿服务队”定期回访司法救助对象,了解救助对象身心情况,反馈救助对象案件进展,倾听救助对象司法诉求,积极帮忙解决其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持续传递检察关怀,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