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 以“打点关系”为名诈骗十几万元?真“刑”!
栏目:检察业务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6/24 17:38 

6月23日下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一宗养老诈骗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台山市开庭审理的首宗养老诈骗案件。案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获知其同学刘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台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进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关系可以帮忙把刘某甲“捞出来”的事实,陆续以需要钱打点有关部门和帮忙消除银行卡记录等为由,骗取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年满65周岁老年人)12.5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某甲在获知李某乙欲向小孩生父追索抚养费后,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找法院疏通关系帮忙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骗取李某乙及其母亲共计67000元。


△图片源自网络


检察官有话说


诈骗分子能够得逞,多是因为老年人对信息掌握不全,导致无法分辨诈骗分子的虚假言语。老年人遇到他人讲述事由需要自己付钱时,不要急于给钱,要及时跟年轻的家人和朋友商量,或者向民警寻求帮助。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年轻人平时要多跟家里的长辈聊聊天,多给予老年人陪伴与关爱,在关心老人身心健康的同时,多普及反诈知识,提高其对诈骗套路的警惕性和识骗防骗的能力,不给骗子可乘之机。对于老年人的重大开支、重大消费等情况,家人要及时沟通了解,避免陷入骗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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