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君说法 | 货运司机变电诈工具人?警惕“货拉拉取现”陷阱!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6/10 17:23 

近年来,“货拉拉”等货运平台为群众出行、货物运输提供了极大便利,成为日常物流运输的重要选择。但与此同时,部分不法分子盯上货运平台,利用司机接单拉货、取货人取货付款的合法情形,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不少司机和取货人在不知情或贪图小利的情况下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惨痛代价。

情景重现

情景一:

神秘人:师傅,我在你这下一笔五金货运订单,我把货款现金转到你银行卡,你去银行取相应的现金带过去指定的地点帮我提货,我给你多一点手续费。

货运司机:为什么要用我自己的银行卡来取现呢?不过跑一趟就比我正常跑单的收入更多,实际有没有货物也不归我管了,没问题!

情景二:

神秘人:兄弟!我最近有个兼职叫“货拉拉送现金”,有货拉拉司机会拿现金到指定的位置,你只需要去拿现金,然后将现金送达到指定的位置就行。跑跑腿就有几百块钱赚,你不是正好缺钱吗?要不要加入我们?

年轻人:简单的跑跑腿就能赚这么多钱?这钱不会是来路不明的吧?不过能赚钱就是好事,我多叫几个兄弟过来一起帮忙!

案件回顾

2025年5月23-25日,冯某某、江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交付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按照上家指示,去到上家指定地点,从货运司机处取得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并兑换成U币转移给上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冯某某、江某某、廖某某等人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帮助上线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冯某某、江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分别判处江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台检君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货拉拉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的犯罪,看似是“简单跑腿、高额返利”,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不法分子以正常的货运订单高额运费为幌子,私下转账让货运司机收“货款”,要么运输看似普通,实则为赃物的货物,要么目的只是为了让货运司机前往银行将“货款”取现并把现金送到指定地点,在不知不觉中将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赃款完全“洗白”。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又以简单兼职赚取额外酬劳为引诱,让想着“跑跑腿就能赚大钱”的年轻人充当现金转移的“工具人”,借助货运司机的运输行为和充当跑腿兼职人的跑腿行为将资金洗白、将赃款转移,把货运运输变成违法犯罪的“掩护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交易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台检君提醒

货运司机及公众应提高警惕,拒绝“代收货款”“帮忙取现”等可疑请求,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和支付账户,发现异常及时报警,避免存在侥幸心理,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