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你吃的鸡爪、鸡翅、猪蹄子…可能来自→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7 19:14 

    “烧鸡翼~我中意食~”烤鸡翅、卤鸡爪、卤猪蹄,想想都让人垂涎欲滴~

    但是,某些所谓的进口鸡翅、鸡爪、猪蹄有可能来自……

    8月27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赵某等10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审查逮捕案件,并于9月3日对上述10人全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宗走私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经查,2020年5月,赵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伙同多人结成走私团伙。该走私团伙先后两次到境外将鸡爪、鸡翅、俄罗斯猪蹄等冻品,运到台山市赤溪镇某码头附近卸货,并运输到东莞市销售。

    2020年5月26日早上8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当场在上述地点将正在卸货的相关人员抓获,并查获船上和车上的冻品一批,包括冻火鸡翼尖、冷冻鸡爪及冷冻猪蹄。

    经鉴定,上述冻火鸡翼尖和鸡爪无产地、无工厂号、无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3万多元。冻猪后脚标称产地俄罗斯,来自疫区,禁止进口。

台检君在行动

    我院分管副检察长知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带领检察官多次提前介入该案,督促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引导办案民警侦查收集重要证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将已经拘留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予以释放,确保案件依法有序高质开展侦查。

△我院检察官与公安民警讨论案件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办案组坚持案件质量和效率并重,完成审查工作,并依法对以赵某为首的走私团伙中的1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该局将其余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