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院看电影,千万不要做这事!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31 17:34 

现在疫情情况向好,娱乐场所逐步开放

比如大家常去的电影院~

但是!在愉快观影的同时

不要做这种事情!不然会……

案情回顾

    2019年,劳某明、劳某华、劳某宁三人在台山某电影院等处偷录电影,并将该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获利,后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劳某明等三人的上家杨某涛、王某。

    经查,杨某涛、王某作为非法网站“酷云资源站”的编辑管理人员,购买他人盗录的电影、动漫、综艺、电视剧等侵权复制品后,将侵权复制品上传到该网站非法获利。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他们触犯了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权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某明、劳某华、劳某宁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杨某涛、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台检君忠告

    在网络或通过公开渠道传播他人作品时,都需要有相应的授权,才能通过特定的方式将有关作品进行传播。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传播,将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同样可能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有通过保护作品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让艺术创作者、从业者更有动力,去创作更好的作品,我们的文艺生活才会越来越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