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一宗报复疫情防控举报人的非法拘禁案的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案情回顾
1月31日16时许,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犯罪嫌疑人邝某罔顾禁令,在其经营的台山市白沙镇井洞山庄聚集多人打麻将。白沙镇某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得知情况后报警,多名参赌人员被处理。
当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对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遂到白沙镇某养殖场内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挟持上车,带至井洞山庄内,将被害人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持续一个多小时后,才将被害人朱某放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办理时间轴
2月14日:
我院检察官从公安机关处获悉案情后,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对该案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提出了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补强证据,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全程跟进。
2月17日:
台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经严格审查后,我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了案件快速办理,承办检察官在案件批捕后列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给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迅速补足证据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2月19日: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月20日:
经审查,被告人余某、邝某、陈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等法定从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余某、邝某、陈某的刑事责任。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月20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