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7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从快批捕三名报复疫情防控举报人的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案情回顾
1月31日16时许,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犯罪嫌疑人邝某罔顾禁令,在其经营的台山市白沙镇井洞山庄聚集多人打麻将。白沙镇某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后,担心人员聚集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于是报警。
当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对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遂到白沙镇某养殖场内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挟持上车,带至该山庄内,将被害人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持续一个多小时后,才将被害人朱某放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月14日10时许,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获悉案情后,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证据收集等情况后,针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全力配合,在检察官的全程引导下,及时收集该案关键证据。
2月17日14时,台山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院立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辩解意见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2月17日16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具有殴打、侮辱等法定从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余某、邝某、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