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台山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今日公开宣判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3 20:25 

△公开宣判现场

    2019年12月3日上午,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松想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松想、朱洪就、李建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相关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单个或多个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不等,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马松想、朱洪就、李建民等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大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台城地区70余名从事生猪行业被害人实施迫害,非法敛财多达数百万,在台城地区生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台城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前会议现场

△公开庭审现场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松想、朱洪就、李建民等人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支持,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检察建议与财产处置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均被法院认定。这是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起诉的首例被判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

    该案的宣判,有力促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为维护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今后,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扫黑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