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 | 台山检察助力脱贫攻坚,又添新举措!
栏目:检察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6 23:54 

    6月25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台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举行《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台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签仪式。

    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雪勇,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郑品辉,以及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联签仪式。

    《意见》建立了一系列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三是建立司法救助案件协作制度;四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这一系列协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构建了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台山市精准扶贫攻坚战的积极作用。

    在联签仪式上,王雪勇检察长介绍了我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院通过扩大救助范围、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积极拓展救助途径等措施,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件17人次,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27万多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雪勇检察长和控申科干警到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

    △控申科干警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最后,王雪勇检察长对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如何融入脱贫攻坚工作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确保相关工作正常推进;二是加强沟通,确保相关机制落实落细;三是加强宣传,对工作情况与成效及时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力度与职能担当。

台检君说法时间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