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三农”工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资金管理、养老服务等全国性整治项目,部署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整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强力惩治“蝇贪蚁腐”,助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可感知、得实惠。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侵蚀农业农村发展根基,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褚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在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439万余元。二人均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强力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二是坚持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工作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多项重点任务,点多面广,链长域宽。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昭示了司法机关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
三是坚持追赃挽损一体推进。侵吞、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国家惠农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等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罚金刑,并追缴犯罪所得,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力惩治“三农”领域腐败犯罪,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三农”领域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依法惩治“三农”领域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杨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二、褚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三、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一、杨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等人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60万余元。
【办理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承担依法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职责,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破坏农业产业政策精准实施,侵蚀乡村振兴物质基础。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有效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褚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归案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受贿罪,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褚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农机购销市场秩序、提高现代农机使用率,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中,被告人褚某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机购销领域特别是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维护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担当。
三、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60万余元。2016年,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20万余元。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丁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系组织村集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少数”,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设资金,不仅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破坏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董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归案后,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宕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董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董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移民专项资金是保障移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助力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某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养老保险资金代收代缴工作过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缴的村民养老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归案后,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农村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惠民举措,截留、挪用行为侵害国家社保资金安全,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身为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民养老保险金,破坏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切实守护好基层群众“养老钱”安全,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