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几点思考
栏目:犯罪预防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16:49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司徒佩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定位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明确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查处了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对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有一定帮助。职务犯罪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阻碍和突出问题。尽管我国对职务犯罪活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和预防工作不断加强,一大批职务犯罪分子被查处,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遏制了职务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反腐败“治标”工程取得较大成果。但实际上,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职务犯罪滋长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职务犯罪仍然有相对较高的发案率。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轨至市场经济需要一定过程,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必然会出现与转型社会相联系的多种复杂社会心理,因此,职务犯罪仍将出现愈加复杂多变的趋势,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怎样才能更好的应对这种犯罪形势呢?笔者仅就职务犯罪预防存在的缺陷谈几点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一、职务犯罪预防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表面上看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配置;但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监督,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整体法律监督机制,导致我国职务犯罪不断的频发,大有愈演愈烈,前赴后继之势,也反映了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实效上是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其缺陷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信念动摇、思想滑坡、道德失范。职务犯罪的干部都是如此,放松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世界观且缺乏严格的道德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和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信念动摇、思想滑坡、道德失范所至。

    (二)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弱化,导致其对国家机关执法及公务员职务犯罪方面的监督乏力。全国人大的监督权一般分为法律监督权和工作监督权。人大以其主体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而居于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核心,也是其他国家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来源。但人大的法律监督存在弱化而没有发挥它应有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弱化表现一,根据宪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由了解权、处置权和制裁权构成。只有完整的理解和运用这些监督权,才能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意。从实际中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对国家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目前普遍重视了解权,轻视处置权和制裁权。久而久之,使不少被监督的机关以及相关机关负责人对人大的监督恭敬有余,严肃不足;承诺有余,践诺不足。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弱化表现二,任命“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人事任免监督权行使,人大要把握好三个法律监督环节的,即任前监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特别是在任后监督,人大除了述职评议开始形成了制度以外,其它形式的刚性监督方式都没有形成制度化,而只是还停留在“听”的功力上,还没有进入“做”的功力上。也导致人大的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方面虚化乏力。

    (三)现有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不独立,仅是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难以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监督效力。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由于监察部内部还是双重领导体制既存在职能重叠,又两者关系没有法定化、制度化,没有协调和沟通的渠道,监督职能重叠,上下沟通、配合及控制渠道不通,左右缺乏协调,内外本末倒置,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律监督在机制上缺乏统一性和有序性,各搞一套,缺乏系统协调,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联系不密切,相互磨擦、相互掣肘,以至于整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一)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少事实证明腐败都是从思想开始的。陈良宇、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这些高级干部的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的深渊。由此可见,要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要大力加强思想建设,在广大党员和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不能以工作忙而规避教育培训,只教育别人而领导干部自己不受教育,从腐败的情况来,腐败人员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

    (二)要大力强化监督机制建设。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风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还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这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这些都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针对这些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该多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要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民主评议制度,强化组织生活监督;要认真落实两个《条例》,强化党纪监督。二是要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在《宪法》和《监督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有限的宪政中,既然规定了权力,就要行使好权力,不行使就等于没有权力,就有负人民之所托。所以立法机关要挺直腰杆子,要充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三是要强化民主监督。重点是要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认真发挥监督作用;其次是强化群众监督。要明确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人民眼睛是雪亮的,只要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那么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将对预防职务犯罪发挥巨大的影响;再次要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也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三)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要抓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要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处、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职务犯罪预防法、财产申报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法规体系,使职务犯罪预防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职务犯罪预防立法时,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以及反腐教育、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些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执法工作。要加强国家权力机构的法律监督权威,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最高效力。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核心,是最高层次的法律监督机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律实施的一切主体、一切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强司法工作,克服司法过程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地司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公民,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必须依法严惩,不手软姑息,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树立司法权威。

    (四)要理顺行政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促进廉政建设。行政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重要环节。它是由国家行政理机关或其内部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内部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所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行政法规、计划和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迅速、有效地贯彻实施,监督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察制度,它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改变过去的各机构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职能重复交叉的情况,使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它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惩治发生在政府机关内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五)要提高全社会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敏感度和警觉性,对职务犯罪初始的细小萌动应重视予以及时纠正。要形成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系统,提高全社会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敏感度和警觉性。做到“系统监督,监督系统”,使得微小监督漏洞偏差扰动产生的扩展不至于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无限制的传递下去,从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当前,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于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显得滞后,社会主义民主尚不成熟,权力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对外开放带来的外来消极因素对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巨大冲击,因此,一旦某个社会发展条链上的某一点发生变异,某个监督环节出现漏洞和偏差,引起某个系统坍塌的危险很大。所以,要保持遏制和预防机制体系对职务犯罪细小的萌动的高度敏感和警觉,使得职务犯罪细小的扰动,能够在局部就被缓冲掉,而不至于在整个系统里面放大而带来更大范围的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常说“船大只怕钉眼漏”,“粒火能烧万丛山”、“善终者慎始,谨小者慎微”,但现实是,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对职务犯罪初始的细小萌动现象重视不够的情况。诸如对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对违法行为轻描淡写,对监督不力、不负责任的态度蜻蜓点水等等。或许正是某个看似细小的违纪或违法行为,正是某个监督环节的细小过失,就会形成不久以后某个危害极大的职务犯罪串案、窝案、片案的重要起因。那种认为众多的违纪违法并没有酿成巨大危害社会的认识,而对几个细小的违纪违法现象大惊小怪。这样的态度,危害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