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打响公益诉讼“保胃战”,台检君这么做……
栏目:队伍教育整顿   作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4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

台检君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行动!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履职中发现,我市部分乡镇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派驻深井检察室干警根据线索,在辖区相关超市进行走访排查,发现部分超市销售的部分散装坚果凉果类食品和散装冷藏冷冻类食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台检君走访排查超市的散装食品和冷藏冷冻食品

检察建议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防止过期变质食品或来源不明的食品进入消费者的口中,我院依法立案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进行查处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小小”检察建议书发挥大作用

    近年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4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台检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行动

    接下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打好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欢迎向台检君反映相关情况,台检君会第一时间去调查核实。

    举报反映方式>>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公益诉讼举报专线:0750-5552345
    还可以通过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公益诉讼随手拍”进行匿名反映

    戳这里,就能关注“台山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打响这场公益诉讼“保胃战”
共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