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栏目:台山红会文件   作者:台山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3/02/24 12:10 

台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台山市红十字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规范台山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人道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三条  捐赠款(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捐赠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原则;

(二)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来源:

(一)上级红十字会下拨;

(二)政府及部门资助;

(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国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五)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六)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捐赠款(物)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在接收社会各界捐款(物)时,市红十字会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置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本市内发灾情市红十字会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和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方案,原则上每户救助款(物)总额不超过1000元灾情特别严重需大额救助的,须另附调查材料。

第八条  持续开展“一元爱心日”活动,每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救助金额发放标准按方案执行,救助范围主要有如下八方面:

(一)救心行动。对台山籍家庭困难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或在台山居住工作满5年以上的外地农村户籍、家庭困难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进行救助。根据受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给予一次性救助,自费部分不足3万元的据实救助,封顶救助3万元。

(二)博爱送万家。春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面向困境人群开展博爱送温暖慰问活动,以走访慰问、发放慰问物品慰问金的形式为主,每户救助款(物)控制在1000元以内。

(三)大病救助行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身体伤害,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群进行救助。根据重大疾病患者的病情和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进行救助,封顶救助3万元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有可能造成终身重大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自付医疗费用是指扣除社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和民政局、慈善会、社会慈善组织等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红十字生命守护项目。在本市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简称AED,下同和开展系列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购置AED台数和培训场次及人数视实际筹款状况而定。

(五)爱心满校园。对台山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学生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商市红十字会确定后实施。

(六)星星守护行动0至12岁困境孤独症儿童进行救助。尊重捐赠的意愿,以微心愿、节日慰问的形式,帮助困境孤独症儿童积极参与康复治疗,自强不息。具体方案由市残联制定实施方案报市红十字会审核后实施。

(七)“三献”人道关怀。关爱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志愿者及家属,鼓励更多的爱心人士支持和参与“三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属给予不超过(含)1000元的慰问关怀。对成功参与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给予5000元的误工费,术后探访给予不超过(含)500元的慰问关怀。

(八)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乡村振兴、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改善民生、实事惠民社会公益事业。相关项目在实施时,应当另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使用用途和支出标准。

第九条  台山市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事故),根据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要求,捐赠款(物)上缴上级红十字会或直接划拨灾区。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捐赠款管理按照《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综〔2018〕24号)文件执行。捐赠款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按相关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捐赠款支出审批程序如下:

(一)限定性捐赠款支出。要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方案预算支出,确需调整的,需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经市红十字会党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非限定性捐赠款支出。由相关股室提出使用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市红十字会党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1万元及以上要征得会长同意后实施,5万元及以上支出要征求常务理事成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经费支出审批。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单笔支出500元以下支出由专职副会长审批;单笔支出500元及以上由专职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管理由市红十字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统一存放在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设专账管理。捐赠物资支出审批程序如下:

(一)限定性捐赠物资支出。要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方案支出,确需调整的,需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经市红十字会党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非限定性捐赠物资支出。由相关股室提出使用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市红十字会党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物资价值1万元及以上要征得会长同意后实施,物资价值5万元及以上支出要征求常务理事成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物资支出及报毁注销审批。物资支出实行分级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因特殊原因导致备灾救灾物资损坏或过期报毁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市红十字会党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报毁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和挪用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

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的捐赠款(物)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报告管理报告,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长期接受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和审计。市红十字应定期将年度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提到的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台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20232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