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推动台山市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日前,台山市红十字会制定了《台山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办法规定了对捐赠者的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根据捐赠数量,捐赠者将获颁发台山市红十字勋章奖,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等。
根据《办法》规定,最高荣誉奖章为“红十字勋章奖”。单位或企业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以年度计算,下同)或个人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将被授予“台山市红十字勋章奖”,同时还将给予以下表彰奖励:颁发证书或感谢状及红十字勋章奖牌;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台山市红十字会名誉常务理事或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台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和台山政府网站以及在《台山市红十字会简报》和《江门日报》等相关报刊上进行宣传、表彰和鸣谢;可参加由台山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此外,根据捐款数目的多少,单位或企业及个人分别可被授予“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金奖”、“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银奖”、“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金星”、“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银星”和“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铜星”。 另外,《办法》还对捐赠物资、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以及自愿无偿献血达到一定指标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明确的表彰奖励规定。 (本报记者 严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