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栏目:政策法规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20 16:13 

关于印发台山市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各单位:
    
    《台山市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台山市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和省政府《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2012年江门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经信〔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2012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创省级和国家级名品名标,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科技三项经费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三)节能专项资金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节能工程、节能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节能宣传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培训的扶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外向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并重点、优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
    (五)安排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二、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等政策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用好政策。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七)认真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 262 号)要求,2012 年l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小微型企业 27 项国家、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督促检查各有关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停收上述收费,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符合粤劳社发〔2009〕6号文件认定条件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实际参保职工人数给予 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的岗位补贴。根据中央、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全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本单位人员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 由单位原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调整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5.5%的比例缴纳,被保险人本人按缴费工资2%的比例缴纳的标准不变。执行时间为2012年6-12月。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阶段性降低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我市各类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下调10% 。执行时间为2012年6-12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 6 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暂缓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2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确定。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 2010 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91元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即缴费工资上限为6873元,下限为1375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利用双方检测资源和检测结果,互相认可在检验标准一致基础上的日常监管结果,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
    (十四)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在建设时,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补交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十五)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引进各类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通过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促进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引导商业银行网点向社区、乡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心。
    (责任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
    (十七)优化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鼓励引入民间资本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外地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来我市经营。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拓宽经营业务范围,开展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业务。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税局)
    (十八)发挥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的激励作用,企业成功上市, 政府奖励 300 万元。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九)加强和扩大对中小微型出口企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
    (二十)依托省财政安排的“走出去”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及 “江门市外贸发展资金” ,对中小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在东盟、南美、南非等新兴市场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支持外向型中小微企业开拓外销市场。
    (责任单位: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十一)力挺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 “广东产品全国行” 展销活动以及国家、省和江门市一系列市场开拓活动和重点经贸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 “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备情况下,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及上报手续,在办理好使用林地(涉及使用林地时)及征地社保手续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核及上报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三)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 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十四)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除特殊的登记项目外,原则上在当日办结。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五)在全市产业集群的园区和专业镇引导中小微企业树立 “技术专利化 、专利标准化 、标准产业化” 理念,推广实施联盟标准;为企业开通标准备案 “绿色通道” ,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缩短标准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时限,由规定的7个工作日减少为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采用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 “ 量身定做 ” 技能人才。每季度定期向中小微企业和职校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协助中小微企业办理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人力资源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二十七)完善政府网(商机版)功能,各职能部门及时发布涉企信息和惠企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职能部门)
    (二十八)开展 “质量义诊” 活动,举办各类质量基础培训班, 对100家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提高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十九)构建全市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体系。与江门市形成 “ 1+7 ” 的市、县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7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整合社会专业服务资源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资源信息库和服务专家库。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工作,打造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队伍和服务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和建立科技成果评估、科技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成果转化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借助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风险, 提高创新效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十一)加快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整合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师资库的信息资源,加强与高校、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举办中小微骨干企业高管人才中长期培训班等培训活动,打造中小企业培训平台。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十二)扶持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发挥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江门市分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设计。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十三)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本。围绕我市的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现有创新服务平台,在公共检测、共性技术开发、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等领域为中小微企业科研成果研发及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十五)实施 2012 年台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一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中小企业向 “专、精、特、新” 方向发展。推进省、市共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十六)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适应我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 服务平台,为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国家、省节能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对获得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 称号的企业继续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政府补助、合同能源管理等手段,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节能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十八)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牵手工程。构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一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交流对接,建立紧密合作机制,提高我市园区(基地)、传统产业信息化水平。协助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牵手示范企业、牵手工程示范项目、优秀服务商和应用标杆企业的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九)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镇(街、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
    (四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上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江门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江门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