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09〕49号
栏目:政策法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11 10:46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品牌和开拓国内市场,扶持流通业发展,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和《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台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台府〔2008〕83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重点支持我市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产业。优先扶持评定为江门市工业50强、民营30强的我市企业和市以上重点联系企业。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项目内调剂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外资企业申报并参与项目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资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划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配套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第二类是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类展会。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市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形成产业聚集效应,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三)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市的标准认定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或团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四)流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支持大中型物流配送企业做大做强;第二类是加快专业市场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依托市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品牌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我市为注册地的自主产品商标注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区域品牌。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项目的资助范围及其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其他部门对该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按项目的申请类别提交《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及规定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至八)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1)指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或江门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指令要求我市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2)指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3)指为开拓国内市场需要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2.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展会。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发放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发放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
    需特别装修的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按规定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2.项目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转型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项目按投入资金额的规模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5-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服务机构或团体必须在我市注册,且在市经济贸易局备案。其中,培训基地按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有关认定标准认定。
    2.主要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3.符合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的有关条款。
    (二)资助标准。
    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符合年度产业人才培训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按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或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和财务管理等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以及为完善基地服务而实施的基地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对流通发展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物流配送中心是指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建设仓储厂房资金达5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
    2.专业市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城市发展、商业网点规划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批发市场。
    (二)资助标准。
    每家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市场按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为完善和扩大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而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2.为配套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负责提供统计、信息的单位,包括列入省、江门和我市重点联系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原则上按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总额8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贴,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方面的费用。
    第二类项目给予每年的系统维护费补贴,每家单位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九条  对品牌发展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以台山为申请注册产地的自主产品注册企业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3.省级以上认定的龙头企业。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企业给予补贴每个产品注册费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申请补贴总数不超过3个。
    第二类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类企业获国家级、省级行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事项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订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订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制订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于次年3月办理上一年度的申报。考虑到2009年的特殊性,2009年7月办理上半年的项目申请,2010年1月办理下半年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项目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已通过审批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经济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企业)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所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资金内解决。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未能达标,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或限制发展行业的加工制造企业,均不得享受以上政策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