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重新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指导思想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济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迅速掀起民营经济第二次创业高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 扩大投资领域
(二)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市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各种形式投资经营旅游业、发展物流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按“投资者享受经济效益,国家享受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取消市审批限制,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放宽经营限制
(三)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清理或修订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及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取消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持在我市取得实际居留、暂住一年以上有效证明的,可视同国内居民,申办相应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四)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行业等国家限制的物品和行业以外,其他物品和行业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均予取消,实行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制度。
(五)放宽前置审批。按宽进严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对开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职工创办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到5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对其他新设立的民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规定限额60%以上的,可予核准先注册登记,剩余部分允许在一年内补足。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投资者提供注册资金借款服务。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知名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创办上述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七)严禁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搞行业垄断。民营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水、建筑、环保、消防、卫生、防雷和计量等设施设备,一律由民营企业按技术标准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市内外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
四、实施优惠政策
(八)坚决落实国家扶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税收政策辅导和指导,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各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对民营企业分类给予特别扶持奖励。
1、对现有年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本级库总额2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入本级库部分税收比2002年实绩的增加额(以下简称增加额)计算,分档给予贡献奖:20万元以上的奖励30%;40万元以上的奖励35%;80万元以上的奖励40%;160万元以上的奖励45%;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该奖项从2003年起一定三年,奖金由企业税收所入库的同级财政(以下简称同级财政)支付。
2、对省科技部门新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六年给予50%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其开发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科技投入额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投入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以抵免的可顺延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进入市批准设立的各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民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4、对新办但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实业型民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7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5、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等优惠扶持。
6、对新办的从事农(渔)产品加工和流通的民营企业,从投产或经营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增值税和营业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50%的奖励;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70%的奖励。以腌、卤加工为主企业的食用盐,由盐业管理部门列入计划,实行专户供应,给予价格优惠。
对新办农业种养的大户和民营企业开办的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科技农业等农业园,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三年农林特产税。
7、对在“老、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民营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给予增值税和营业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50%的奖励;从盈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第一至第三年给予100%的奖励,第四至第六年给予80%的奖励。
8、对投资经营教育、医疗和文化事业的私营企业,实行与同行业公有单位同等的税收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3年。对民办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的自用房产、车船和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图书馆、展览馆和书画院等经营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奖金由市和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另行确定。奖金的核定由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所获奖励有重复交叉的,按受惠金额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十)对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除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倾斜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视同新办民营企业,按本意见有关条款给予扶持;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评估值八折的优惠;资产评估收费、产权转让和原企业财产的变更登记办证规费,按现行标准下限的50%收取。在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方面确有困难的,可协助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亦可以企业税后利润分期逐年支付兼并补偿费用。凡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实施用地优惠。
1、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效载体。各镇要结合城镇化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完善设施、提供服务”的方针,开发和完善工业园区,吸引和促使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有条件的可按省要求向特色工业园方向发展。
2、对民营工业企业给予用地优惠。凡进入工业园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其用地免收我市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其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特殊优惠。
对有实力自办工业园的民营企业,在符合用地规划和完善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三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提供工业用地,让其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和商业设施配套用地,按同类用地价给予优惠。其招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作转让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用地及其配套的原材料种养用地、仓库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3、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同类工业用地价格确定。
4、鼓励使用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厂房和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出租。
5、民营工业项目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40%收取。
6、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十二)大力支持帮助符合省和江门市重点扶持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省、江门市设立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科技园资金、研发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再就业资金,以及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等专项扶持资金和专项支持。
五、引导做大做强
(十三)扶优扶强,扩大总量。从2003年起,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等方面均实行特事特办,给予特殊优惠。每年对20个纳税重点民营企业以及投资大户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其具体认定,由市经贸局会同税务部门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其他民营企业要着重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保障制度。
(十五)大力引导、推动民营企业的技术进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发动科技研发、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创办各行业的科技孵化器,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重点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科技项目,由同级财政再给予上级拨款额20%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民科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中心达到省、江门市级标准的,除可获得省、江门市的资金支持外,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支持。鼓励私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从市科技经费中给予有关企业一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贴。
(十六)增强品牌意识。由市经贸局牵头,帮助、指导民营企业开展抓质量创名牌活动,打造台山新品牌。鼓励、支持企业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种规章制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力度,对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分别给予20万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类驰(著)名商标的产品和名牌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免受本地区的质量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向上争取国家、省和江门市冠名权。
(十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财政税收、质量、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注重树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家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十八)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每年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300万元,用作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各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这项资金。该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负责安排使用,主要通过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六、支持外向发展
(十九)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政策,并协助民营企业做好进出口经营的有关工作。金融、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灵活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开展面对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各级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要吸收民营企业参加,促进民营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品牌合作、科技合作。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国外、境外的经济信息,多向国外、境外市场推介优秀的民营企业,组织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
(二十)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成立1年或以上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科研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销售收入、创汇水平或出口供货额等条件的限制。民营企业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方面,享受与其他经济成份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一)对出口额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设立扩大外贸出口奖和优化出口结构奖,奖励措施由市外经贸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与公有企业同等待遇,自营进出口生产性民营企业年出口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以扶持企业继续发展出口业务。
(二十二)为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便利。民营企业负责人因发展业务需要出境出国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指标,可以不指定落实到个人,由企业按业务需要自行支配、变更。取消申办为期三个月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纳税限制,实行按需审批。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水平的民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报备制度,根据当年纳税额和投资额办理一年或三年的多次签注;在出境配额允许的情况下,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给予办理非公务往返港澳出境手续。政府部门在组织出境、出国商务考察或经贸活动时,应邀请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加,并协助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七、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对民营企业贷款,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二十四)尽快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采取由民间独资或民间资本控股、少量政府资金入股等形式组建民营担保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为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并确保其为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占总额70%以上。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可合股成立投资公司,自担风险,自主投资;可参与组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自行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并可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二十六)建立民营企业诚信担保体系。学习和推广"信用村"试点的经验,创建农村信用社、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方便民营企业信用贷款。
(二十七)凡民营企业所出具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经查属实并无权属争议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提高确权办证效率,妥善解决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
(二十八)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参照公有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低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贷款抵押难问题。
八、鼓励人才开发
(二十九)鼓励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保留干部身份和级别,带薪(基本工资)到民营企业任职。由本人申请,经组织部门批准,与原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期满后,可继续延期,也可回原单位工作并享受原职级待遇。
(三十)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入才。 民营企业可请市人事部门推荐人才,或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随报随批,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进入我市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可以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以上随迁只收办证工本费,免收入户的其他费用。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保管费。
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或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车辆上牌等待遇。是中共党员的,当地基层党组织予以接转组织关系。
对我市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有特殊技能、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可适当放宽调入条件。
(三十一)入户市区的科技人员到镇区从业时,可保留市区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十二)职能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主动帮助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口联系,为民营企业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九、提供高效服务
(三十三)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在市经贸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做好审批、年审、验收和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组建等行政服务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联系制度,市镇及各部门单位都要按市原先的联系挂钩分工,负责帮助扶持有关镇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三十四)建立项目否决请示制度。要否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超出100万元的项目须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此外,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随意否决投资项目。确需否决的,要讲清理由,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否决投资项目,致使投资者撤回投资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五)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实行联系责任制,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投资项目,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不足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所在地的镇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协助联系。联系责任人和单位要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六)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操作方法,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
(三十七)强化保护民营经济的监察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建立健全投诉、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及勤政廉政情况的跟踪监察,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及《行政监察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凡设定或调整民营企业的产(商)品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须先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物价部门举行价格听证会,须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所有面向民营企业的社会募捐和赞助项目,都要经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工商联、个体劳协和市民企协会研究核准,坚决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拉赞助乱摊派行为。
(三十八)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加大“两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参政议政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策、信息、培训、市场等方面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主及其雇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和参与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调研活动,及时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鼓励各行业组建、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协作、自律作用。
(四十)完善信息服务。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高效率、全天候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本市投资项目及政策规定、市场供求等信息服务。
(四十一)完善司法服务。法院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公安、检察机关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加强犯罪防范的指导,积极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提高社会地位
(四十二)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要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十三)在每年的传统节日,市镇党委、政府召开多种形式的民营企业主座谈会;每逢市、镇、村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均邀请当地民营企业代表参加;市每年表彰奖励为民营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单位,由民营企业推选;多层面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形成有效的联系、沟通渠道。
(四十四)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途径,帮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教育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四十五)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定期举办各类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发展快、纳税多、贡献大,重合同、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凡在我市投资超过3000万元和捐资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主,市人民政府均给予振兴台山特别贡献奖。特别优秀者可当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直至副主席。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附则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四十七)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十八)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督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