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关于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栏目:商会概况   作者:本网 发布时间:2017/01/04 15:14 

台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关于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2017年3月31日台山市工商联
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台山市工商联(总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是每一位委员履行自身职责、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和渠道。为进一步明确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保证各类会议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调动本会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关于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执行委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板参加相应的全体主席(会长)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以及本会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或有关活动。

二、本会召开全体主席(会长)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一般提前 10天发通知,临时召开的会议或有关活动须尽发出通知,以便参加会议或活动的相关人员做好工作安排。

三、有关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时参加会议成活动,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书面向市工南联(总商会)请假;会议或活动期同因故需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执委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执行委员若累计三次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视为自动辞去所担任职务。

五、常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组成人员若累计三次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视为自动辞去所担任职务。

六、全体主席(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若累计四次不请假或未经批准
不出席会议,视为自动辞去所担任职务。

七、参加会议或活动实行签到制度,市工商联(总商会)有关工作部门将以此为依据统计出席情况,并定期予以通报。

八、被视为自动辞职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由市工商联(总商会)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主席(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再提请市工商联(总商会)全体主席(会长)会议、常委会议通过后,提交执委会议确认;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按有关程序报上级审批。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台山市工商联(总商会)全体主席(会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