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将执行新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810元。
《通知》中指出,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分为五个档次,江门市与汕头、惠州同属第三类标准的执行地区,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9元。按照《通知》规定,我市将按第三类标准的执行地区调整最低工资。由现行标准的每个月670元提升为每个月810元,提高了140元。在《通知》发文到我市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布具体情况。
编审:陈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