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安排专项资金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栏目:商会动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19 09:30 

    《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台山市政府十三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称,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企业,若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进行项目技术改造、升级转型,可按投入资金额的规模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可获补贴5-20万元。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促进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品牌和开拓国内市场,扶持流通业发展,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中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台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该市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重点支持台山市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产业;优先扶持评定为江门市工业50强、民营30强的台山市企业和市以上重点联系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指在台山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该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办法》规定,以台山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发放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发放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需特别装修的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次;项目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转型的企业,按投入资金额的规模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5-20万元;等等。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上台山政府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