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11日发出公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
公告宣称,应检企业请于3月1日至6月30日前,通过广东工商红盾网(http:// wsnj.gdgs.gov.cn/wsnj/)报送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需按提示携带下载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办理年检;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属地工商所办理年检手续。
提醒: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