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妇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资金贴息和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用于生产经营的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省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贴息贷款的额度为: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
(二)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妇联聘请项目工作人员,制作宣传品,举办会议、培训班,展调研、审核、评估,对借款人摸底调查、贷款使用全程跟踪以及项目办公经费等。
(三)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粤财社〔2009〕326号文有关精神,对项目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妇联给予奖励,作为各地工作经费的补充。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各级妇联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编制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贷款贴息额度、妇女贷款需求、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完成项目任务情况、贷款回收率、地市妇联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各地项目资金支持的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省妇联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总体计划,按照统一格式填报《xx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与省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经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省妇联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妇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资金,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粤府〔2016〕86号文要求,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以上,且分地区编列;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办理;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妇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项目指引。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妇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行〔2015〕183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