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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妇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5-28

       摘要:近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5月27日,民政部召开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近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首次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十项工作职责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表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服务载体。传统的未成年人机构主要面向流浪儿童开展救助保护工作,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儿童工作的发展需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不断转型升级,开始向因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临时庇护的儿童、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无人监护的儿童拓展,为他们提供临时的照料服务。

《意见》中,第一次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当地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的十项工作职责。

这十项工作职责分别是: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具体职责

《意见》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其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意见》要求,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的关爱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了儿童主任的六项工作职责,儿童督导员的八项基本工作职责。明确儿童督导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定期录入,进行更新和核实,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定期走访、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接帮扶等事项。

倪春霞指出,儿童主任工作职责虽然只有六项,但职责明确,任务繁重。

针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儿童主任要指导,见证父母和孩子、受委托监护人要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在儿童主任任职期间,要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于符合社会救助等政策的儿童和家庭告知程序,并协助申请。

按照《意见》,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郭玉强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