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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普法维课堂》第五期:继承篇
来源:  时间:2021-08-06

课程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广大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江门市妇联联合江门市理想家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精心打造《妇女普法维课堂》系列课程,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提升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素养,营造平安和谐的家庭氛围。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事关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实施后,对我国继承制度有不少的修订,尤其有五个亮点值得关注,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继承财产范围的修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02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子、外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03新增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而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04遗嘱效力等级的修改以及新增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关于遗嘱形式,在原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5种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0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