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台山市妇联!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台山市妇联 > 政策法规 > 法规 >
《妇女普法维课堂》第二期:夫妻财产篇
来源:  时间:2021-08-02

课程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广大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江门市妇联联合江门市理想家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精心打造《妇女普法维课堂》系列课程,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提升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素养,营造平安和谐的家庭氛围。

 

《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依然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夫妻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您还不是很清楚,看完本期课堂就心中有数了。

 

0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另外的约定,在结婚之后取得的,不是专属于个人的财产,被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02夫妻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各自婚前的财产;个人因为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也就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0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遵循“共债共签”的原则,《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4不离婚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05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的维权方式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能主张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