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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普法微课堂】第一期开课了!
来源:  时间:2021-07-30

课程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广大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江门市妇联联合江门市理想家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精心打造《妇女普法维课堂》系列课程,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提升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的法治素养,营造平安和谐的家庭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关于生活中尤为重要的“婚姻家庭”,也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吧。

 

01怎么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对于结婚的条件从实质、程序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质层面从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实质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2)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双方不能是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办理登记时任意一方都不能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符合了结婚实质条件之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02无效婚姻关系的类型及应对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没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以及重婚的。

被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不是“离婚”的状态,而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段婚姻关系从未存在过,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由此至终不产生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03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冷静期是在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那一天起,法律给双方设置了一个30天的时间段。冷静期30天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过后,没有撤回申请的,达到领取离婚证的条件。冷静期30日结束后,双方必须在30日内共同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04判决离婚的有利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法院调解又没有效果的,应当批准离婚。同时,该法条还列举了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几种情形,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起诉离婚前,一定要搜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例如准备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不代表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双方分居前就感情问题进行沟通的证据也很重要。如果有家暴的,报警回执、在派出所录的口供、家暴告诫书、验伤报告、病历、向妇联或居委会求助时相关部门留下的跟进记录等等,将来都可以作为呈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