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法治宣传方式多元化,努力让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我市群众特别是女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市司法局、市妇联与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台山站)联合开展《法治直播间》线上法治宣传活动,2020年6月9日开始至今已开展3场,共计975人次参与。
法治直播间
01宪法篇

台山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 胡娅升
台山市司法局法援处律师 何悦胜
何悦胜:谈到宪法,我认为与广大女同胞最密切相关的,莫过于宪法的其中一条重要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胡娅升:请问“男女平等”原则在《宪法》里是如何体现的呢?
何悦胜: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开始,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以最高的法律形式,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通过三个版本的宪法, 还是后面又进行的五次宪法修订,男女平等原则在历次宪法修订中都被完整地予以保留,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志和坚强决心。
02《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台山市普法办公室科员 李曼
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晓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有哪些新变化呢?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修正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条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修正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节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3《反家庭暴力法》篇

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家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1、是监护关系;2、是扶养关系;3、是寄养关系;4、是同居关系;5、雇佣关系(如保姆,月嫂);
家庭暴力的处置
批评教育或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
04精彩一幕
学员们认真听课
法律知识你教我学

与学员们的精彩互动
法律知识你问我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