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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须知
发布时间:2014-02-25 16:51
◆ 复印病历一律到信息科病案室办理,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及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出院发票,填写使用病案申请表,经医务科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按审批同意的内容复印。
◆ 病人只能复印经批准同意的部分客观病案资料,主观病案资料不能复印,特殊情况另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 司法鉴定、司法取证、劳动鉴定、计生、保险等使用病案必须提供法定证明及证件。
◆ 本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使用病案资料申请
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取证及司法鉴定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2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协助。社会医疗保险、劳动鉴定(病休病退等)、政府机关、计划生育、医疗单位、律师及其它使用单位出具法定及相关材料并持有效工作证件及身份证明。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助。
◆
复印范围
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注意事项
1. 查阅、复印审批办理: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提出申请, 经医务科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病案室予以办理。
2. 复印只有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才予以提供,复印内容按卫生部规定进行。特殊情况经医务科领导批准。重要病案由院领导审批。
3. 病案复印一律在病案室进行,任何人(包括本院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复印病案。
4. 按国务院规定复印病历资料必须加盖主管业务公章才有效,私自复印的病案资料一律不予以盖章。
5. 住院欠费的一般不予办理复印或查阅。
6. 未出院病人病区必须指定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7. 除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使用定案外,病案原件一律不借出院外。事故鉴定需要使用原件时由医务科负责供出及保管,使用后及时完整归还病案室。
8.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科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务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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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咨询电话:
0750-555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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