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文件
中秘文发〔1986〕44号
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关于离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办电发〔1986〕32号)收悉。
《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中办发〔1985〕37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因有的同志提出如何理解的问题,我局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的复函中明确答复:此句话的含义,“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并且说明,此点与中组部老干部局的意见是一致的。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是,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
按照中办发〔1985〕37号文件规定:1、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可供相当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2、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因工作需要,有关的可发现任地(市、州、盟)、厅、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阅读。现在仍应按此执行。
特复。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