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组通[2009]248号
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以及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2009]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中共江门市委老干部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0月14日
粤组通[2009]58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体现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中央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